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澳鋼鐵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蘇澳鋼鐵環保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珈維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2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