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25號
上 訴 人 馨金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璋
被 上訴人 杜佳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屬因財產權涉訟,然上訴人提起上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