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40號
抗 告 人 來喝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哲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瑞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日114年度訴字第22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