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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85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發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棋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28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內補繳裁判費13,753元,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卷二第19-2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