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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李昭和  
被      告  敉你村舒能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玲  

被      告  蔣松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7日宣判,茲因原告來電稱被告已清償債務完畢,欲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