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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符曉豪
謝婉欣
林雨聖
林盛霖
呂士宏
朱明宏
林佳潔
張博勛
劉彥佑
劉玫君
蘇嬿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力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灝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尤英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