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符曉豪
謝婉欣
林雨聖
林盛霖
呂士宏
朱明宏
林佳潔
張博勛
劉彥佑
劉玫君
蘇嬿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力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灝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尤英夫律師
訴訟參加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王文廷律師
蔡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5日宣判,茲因兩造有和解共識,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再開準備程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