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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依姍  


被      告  睿驊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妙娥  


            郭韋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90,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3,56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睿驊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睿驊公司)邀同被告郭妙娥、郭韋伯(下稱郭妙娥、郭韋伯)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另自114年3月24日起至114年7月10日,依其與原告簽立「委任開發國內即遠期信用狀契約書」,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12筆,金額合計1,689,868元。詎料,睿驊公司自114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4,390,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郭妙娥、郭韋伯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為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委任開發國內即遠期信用狀契約(含電子化作業)、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催繳通知函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9-106頁)經核無訛,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上開卷證資料,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應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53,565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起訖日
年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51,109元
51,109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115年1月18日止
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2
153,326元
153,326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115年1月18日止
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3
51,419元
51,419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115年1月18日止
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4
154,255元
154,255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115年1月18日止
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5
70,571元
70,571元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7月23日起至115年1月22日止
自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6
211,711元
211,711元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7月23日起至115年1月22日止
自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7
71,243元
71,243元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止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8
213,727元
213,727元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止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9
118,419元
118,419元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8月29日115年2月28日止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10
355,256元
355,256元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8月29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11
59,708元
59,708元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8月27日起至115年2月26日止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12
179,124元
179,124元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8月27日起至115年2月26日止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13
750,000元
490,697元
自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4日止
自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14
2,250,000元
1,472,101元
自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4日止
自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96%以上
15
300,000元
73,788元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4年8月11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66%以上
16
2,700,000元
664,111元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4年8月11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1.66%以上
合計
7,689,868元
4,390,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