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3號
原 告 柯學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