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