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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