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華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為一部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超過新臺幣(下同)196,000元本息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為599,100元【計算式:795,100元-196,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