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王寳貴地政士即歐松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472元,應繳裁判費1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0元。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