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寶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497,3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