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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1號
原      告  鐘萍  

被      告  安然納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波  

訴訟代理人  陳福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未繳本訴關於確認加盟關係不存在及追加之訴裁判費,經本院命補繳後,於115年3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因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