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9號
原 告 王崇倫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語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住所,亦未陳明被告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本院亦查無「徐語辰」之人別資料,故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被告「徐語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