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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8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蓁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煜騰精密板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裕鵬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尚有調查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