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8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蓁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煜騰精密板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裕鵬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尚有調查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