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永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鴻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