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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記載「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有誤,應為「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