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897,049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5,5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