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洪慈蔚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蔡鴻杰律師
被 告 佑元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待本院調查後,再行通知兩造庭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