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元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慈蔚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114年度訴字第352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請求廢棄改判,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6,000元【計算式:656,000+780,000=1,43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