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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鄭元銘
鄭淑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