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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鄭元銘  
            鄭淑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