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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金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忠誠  
被      告  瞿晴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2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呂金發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3,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呂金發分別負擔2分之1、百分之27。
五、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56,66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呂金發以新臺幣66,66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呂金發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瞿嘉慧、黃嘉元分別為姊妹、夫妻關係,瞿嘉慧、訴外人鄭倚玫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之店長、員工,被告經由瞿嘉慧之介紹而結識鄭倚枚:
 ㈠被告邀約鄭倚玫、瞿嘉慧,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一同至臺南市○○區○○○路之「水星光建案」銷售中心賞屋,並自該時起,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息等方式,接續向鄭倚玫佯稱:被告認識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嘉公司)高階主管「邱瑾瑜」,可協助鄭倚玫透過「邱瑾瑜」以低於市價5折之價格購買「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統一交給被告轉交給「邱瑾瑜」等語,並將鄭倚玫加入LINE群組「神啊~救救錢包」聯繫購屋事宜;復持用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部」【以被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7平板電腦(綁定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部」,門號0000000000號)】、「瑾瑜(宥霖)」【以被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31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瑾瑜(宥霖)」,被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高雄總公司---邱瑾瑜」【以被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20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高雄總公司---邱瑾瑜」,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佯裝為原告泰嘉公司、「邱瑾瑜」,向鄭倚玫佯稱:鄭倚玫需陸續繳交「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等語;另持用被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嘉元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設定隱藏號碼致電鄭倚玫,持變聲器1個佯裝為「代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專員」,向鄭倚玫佯稱:鄭倚玫應盡速繳交「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又偽造虛偽之「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蓋有原告「泰嘉公司」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原告「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2本、虛偽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蓋有原告「泰嘉公司」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原告「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1份、虛偽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交給瞿嘉慧轉交鄭倚玫,以前揭方式對鄭倚玫施用詐術,致鄭倚玫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新臺幣(下同)5,174,530元給被告,被告繼而交付其偽造之附表所示金額之虛偽收據(均蓋有原告「泰嘉公司」印文1枚)各1份給鄭倚玫,足生損害於泰嘉公司對於員工身分、文件管理之正確性。
 ㈡被告復於113年5月20日13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鹽埕郵局」,冒用泰嘉公司負責人即原告呂金發之名義,寄送其偽造之虛偽存證信函1份(寄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寄件人欄位蓋有原告「呂金發」印文1枚)給鄭倚玫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原告呂金發。 
 ㈢被告前開偽造文書刑事犯行,已侵害原告泰嘉公司信用權、商譽權甚鉅,又商譽權具有財產與非財產之雙重性質,故依泰嘉公司於市場之信任度及建案推案量等一切情形,原告泰嘉公司應得請求被告給付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原告呂金發為原告泰嘉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冒用名義寄送偽造存證信函之偽造文書犯行亦侵害原告呂金發之姓名權、信用權甚鉅,影響所制作私文書之公共信用,應屬情節重大,原告呂金發應得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原告並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就訴之聲明第4項所示⑴、⑵之方式擇一為判決。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泰嘉公司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呂金發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前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4.被告應負擔費用,將⑴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案號、當事人、案由、主文欄,及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案號、當事人、案由、主文欄之內容,或⑵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以14公分乘以5公分之版面、10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經濟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四報任一版之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方1日。
二、被告則以:對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商譽是虛無飄渺的東西,如果要因此賠償2,000,000元,我認為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主張被告有上開冒用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名義,偽造虛偽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收據、存證信函等私文書,並對鄭倚玫行使之犯行,足生損害於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等情,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90、61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55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可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本件被告冒用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名義,偽造虛偽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收據、存證信函等私文書,並對鄭倚玫行使等情,已認定如前,原告泰嘉公司據此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商譽權、信用權,並受有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各1,000,000元;原告呂金發據此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姓名權、信用權,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000,000元;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有無理由,本院分別判斷如下:
 ⒈原告泰嘉公司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前開冒用原告泰嘉公司名義、行使偽造文書之刑事犯罪行為,已足使社會上對原告泰嘉公司經濟、信用評價減損,固屬對原告泰嘉公司名譽權、信用權(即原告泰嘉公司主張之商譽權)之故意侵權行為無疑,然原告泰嘉公司僅泛稱被告侵害其商譽權,其財產上損失為1,000,000元,對於其商譽價值若干、因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減損價值若干、是否因此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等節,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泰嘉公司既未舉證證明其商譽權被侵害致其受有何等財產上損害,原告泰嘉公司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⒉原告泰嘉公司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部分:
 ⑴次按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尚不得僅以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可言,即謂不得請求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且法人所辛苦累積之商譽因他人之侵害而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此與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原判例所指名譽權遭受損害,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之情形有殊(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026號民事判決、90年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次查,被告前開行使偽造文書行為,屬對原告泰嘉公司之故意侵權行為,業已認定如前,雖原告泰嘉公司未證明其受有財產上損害,然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已足以對原告泰嘉公司之商業形象及社會地位造成負面貶抑,確實造成原告泰嘉公司之名譽、營業信用等無形損失,是原告泰嘉公司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茲審酌原告泰嘉公司經營業務、商譽所受侵害程度、被告故意侵權行為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認原告泰嘉公司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5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⒊原告呂金發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部分:
 ⑴復按姓名權係使用自己姓名之權利,係為因區別人、己而存之人格權,因姓名為個人之標誌及與他人區別之表徵,如遭冒用或不當使用,可能影響身分同一性以及個別性之混淆,而姓名權受侵害主要指非本人而冒用本人姓名,或不當使用他人姓名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復查被告未經原告呂金發同意,冒用原告呂金發名義製作虛偽之存證信函,並對鄭倚玫行使之行為,足以使他人誤認前揭文書為原告呂金發所書立,原告呂金發姓名之同一性利益已遭破壞而產生混淆之危險,是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確已侵害原告呂金發之姓名權,且被告更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對第三人施以詐術,已足使社會上對原告呂金發個人及其經濟信用之評價減損,屬對原告呂金發姓名權、名譽權、信用權之故意侵害,甚而構成刑事犯罪,堪認侵害情節重大,致原告呂金發精神上受有痛苦,是原告呂金發以其人格法益遭受被告侵害為由,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次查原告呂金發為專科畢業,現為原告泰嘉公司董事長;被告為大學畢業,先前從事網路拍賣等情,業據兩造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02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存卷可佐,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害原告呂金發姓名權、名譽權、信用權之程度等各情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核屬過高,應以2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⒋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⑴末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並具裁量性,法官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適當處分,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亦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其涵攝內容包括言論自由與不表意自由。惟如非強制命加害人將其自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情事,以自己名義公開於世,而是以加害人負擔合理費用,由被害人自行刊載法院判決其勝訴之啟事、判決內容全部或一部於大眾媒體,使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加害人有不法侵害其名譽行為之情事者,尚不至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即非法之所禁(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反之,如以強制方式命加害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為一定內容之意思表示,已涉及不表意自由,而有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思想自由、行為自由之情。苟該表意內容係由法院代為擬定,已涉及對外表示之具體內容,非由表意人主觀意思自我形成,則內心真意形成與外部內容呈現有所扞格者,與所謂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准被害人自行刊載法院判決其勝訴之啟事、判決內容全部或一部於大眾媒體,係屬客觀事實呈現於社會大眾者,自有不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⑵末查,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雖請求被告應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及本件民事判決之案號、當事人、案由、主文欄,或如附件所示之澄清啟事內容,以14公分乘以5公分之版面、10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經濟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四報任一版之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方1日以回復名譽,然本院審酌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請求被告以自己名義刊登如附件所示之澄清啟事,內容並非由被告主觀意思自主形成,業已侵害被告之不表意自由,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又本件判決與刑事判決宣判後,本會公開於網際網路,使他人均得上網連結、瀏覽或引用,並無任何查悉之難度,原告名譽已能有相當回復與澄清,並生警惕被告之效,故本院認無再命被告將刑事判決及本判決相關內容登報之必要,是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此部分請求已逾回復名譽之必要範圍,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泰嘉公司500,000元、原告呂金發2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20日(見附民卷第29頁本院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分別給付之金額,雖各未逾500,000元,惟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規定,應係因該金額與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相當,其判決經上級法院廢棄改判,於當事人之利益亦無重大影響,故許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以期便捷而設,本件係原告2人對單一被告提起之共同訴訟,若被告對於多數原告之給付金額,不得合併計算是否合乎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所命給付」之標準,則被告在此情形之給付金額可能遠超過該款所定標準,與上述考量「於當事人之利益亦無重大影響」之立法本旨未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意見參照)。依此,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被告應各給付原告之金額,合計既已逾500,000元,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因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分別酌定相當金額命其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見兩造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認兩造應負擔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或面交
收款帳號或面交地點
金額
繳費名目
1
110年10月1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訂金
2
110年10月1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2訂金
3
110年12月1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4
110年12月2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裝潢費用
5
110年1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安裝費用
6
110年12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挖洞費用
7
110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木地板、燈、電器櫃裝潢費用
8
110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書房地板費用
9
110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木板貼費用
10
110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地板貼費用
11
111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元
電力工程費用
12
111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0元
太陽能費用
13
111年1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瓦斯爐費用
14
111年1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500元
油漆費用
15
111年1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6
111年2月7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7
111年2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公證費用
18
111年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500元
家電加購費用
19
111年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家電加購訂金
20
111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元
修改冷氣、冰箱費用
21
111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元
修改微波爐費用
22
111年2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500元
裝潢費用
23
111年2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2,500元
電視、乾衣機、管線費用
24
111年3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代書費用
25
111年3月3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機車位
26
111年3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冷暖除濕費用
27
111年3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500元
洗衣機費用
28
111年3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元
洗衣機更換為容量16公斤費用
29
111年3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HITACHI日立床架保固費用
30
111年3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7,500元
沙發差價
31
111年3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元
HITACHI日立傢具費用
32
111年3月2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稅金
33
111年3月2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補稅金差額
34
111年3月3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8,000元
裝潢費用
35
111年4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500元
稅金
36
111年4月7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888元
窗簾燈費用
37
111年4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元
小米燈泡費用
38
111年4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400元
小米智能傢具費用
39
111年4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0
111年4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1
111年4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2
111年4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835元
地震及火宅險用
43
111年4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100元
管理委員會費用
44
111年5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元
代書費用
45
111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500元
貸款費用
46
111年5月2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貸款費用
47
111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00元
貸款費用
48
111年5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49
111年5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259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掛建商名下費用
50
111年5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5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改建商資料費用
51
111年5月2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00元
反悔公證違約金
52
111年5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重新公證費用
53
111年6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54
111年6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667元
建商利息費用
55
111年6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9,800元
水電管理費用
56
111年6月22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尾款
57
111年6月23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3,800元
補差價
58
111年6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水星光建案」附設SPA館使用費用
59
111年6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永久免費公共水費用
60
111年6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2,088元
股東保證戶費用
61
111年7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還款費用
62
111年7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6,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3
111年8月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3,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4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代銷費用
65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代銷費用
66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元
裝潢費用
67
111年8月1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換約費用
68
111年10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3,000元
冷氣柵欄費用
69
111年11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冷氣格柵尾款
70
111年11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冷氣中央控制費用
71
111年11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裝潢費用
72
111年11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73
111年12月1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消防費用
74
111年12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500元
貸款費用
75
111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76
111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
6,000元
隔音棉費用
77
112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4,500元
防火設備費用
78
112年1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79
112年1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8,500元
裝潢費用
80
112年1月3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8,888元
裝潢費用
81
112年2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4,500元
裝潢費用
82
112年2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2,000元
裝潢費用
83
112年2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84
112年3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4,294元
水災地震險費用
85
112年3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5,792元
地震險、貸款費用
86
112年3月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756元
裝潢費用
87
112年3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6,500元
加裝水塔費用
88
112年4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公證費用
89
112年4月1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3,000元
換新約費用
90
112年4月13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000元
裝潢費用
91
112年4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6,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92
112年4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55,000元
店面費用
93
112年4月25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代書費用
94
112年4月25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95
112年4月27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6,888元
店面費用
96
112年4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9,000元
裝潢費用
97
112年5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裝潢費用
98
112年5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99
112年5月3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00
112年5月4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8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3,492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6,000元
公證費用
102
112年5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公證費用
103
112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104
112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7,000元
裝潢費用
105
112年5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106
112年5月22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107
112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3,000元
代書費用
108
112年5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7,000元
裝潢費用
109
112年5月2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5,000元
裝潢訂金
110
112年6月1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7,342元
裝潢費用
111
112年6月2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112
112年6月4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4,671元
裝潢費用
113
112年6月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9,250元
裝潢費用
114
112年6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52,000元
裝潢費用
115
112年6月1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6,329元
裝潢費用
116
112年6月1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停車位費用
117
112年6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貸款費用
118
112年6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丙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119
112年7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329元
裝潢費用
120
112年8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1,683元
裝潢費用
121
112年8月9日
面交
瞿晴薇位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
40,200元
裝潢費用
122
112年8月22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嗑肉食鍋東門店」
9,000元
裝潢費用
123
112年9月23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台南康平店」
126,000元
裝潢費用
124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50,000元
安心股東方案費用
125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0,000元
股東親屬費用
126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7,000元
銀行換約費用
127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28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52,000元
債權轉讓費用
129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5,000元
公證費用
130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40,000元
40年無條件貸款費用
131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0,000元
購賣店面設定費
132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0.33%
133
112年9月27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7-ELEVEN亞萬門市」
16,095元
火災地震險費用
134
112年10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937元
稅務問題費用
135
112年10月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元
代書費用
136
112年10月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500元
裝潢費用
137
112年10月3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43,600元
信用評分費用
138
112年10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39
112年10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加購費用
140
112年10月1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5,000元
裝潢費用
141
112年10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百葉窗費用
142
112年10月2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設定抵押權費用
143
112年10月3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保證人費用
144
112年11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45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0元
重購退稅費用
146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退稅手續費用
147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元
更換貸款方案費用
148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8,497元
稅金
149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9,000元
轉約費用
150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費用
151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2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3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方案
154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車位轉移費用
155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免責費用
156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處理費用
157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裝潢費用
158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8,000元
裝潢費用 
159
112年12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裝潢費用 
160
112年12月4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免聯徵費用
161
112年12月5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保險費用
162
112年12月5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費用
163
112年12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免保人費用
164
112年12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保證核貸費用
165
112年12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費用
166
112年12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67
112年12月11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98,700元
解約金
168
112年12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90,000元
房屋期款
169
112年12月19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000元
取消重購退稅費用
170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171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抵押權規費
172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0,000元
火災保險費用
173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售出手續費費
174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產權分割費用
175
112年12月3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產權分割費用
176
113年1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5,000元
免責開辦費用
177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0元
房屋免責費用
178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元
7年免責費用
179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0元
副本合約用
180
113年1月8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28,000元
車位奢侈稅費用
181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6,000元
公證費用
182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3,000元
出售免責費用
183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5,000元
永久免責費用
184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5,000元
代書免責費用
185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代辦費用
186
113年1月1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800元
保證金
187
113年1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2,000元
處理費用
188
113年1月20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ELEVEN加圻門市」
180,000元
安心保證交屋費用
189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2,000元
裝潢代書費用
190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200元
公證費用
191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92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4,000元
裝潢費用
193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5,000元
裝潢廠商免責費用
194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50,000元
裝潢代書費完全免責費用
195
113年1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2,000元
加購VIP方案費用
196
113年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3,500元
加購產權免責補繳費用
197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45,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98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12,000元
貸款免回收費用




合計:5,174,530元

附件:
澄清啟事
  本人因刑事不法偽造文書,及冒用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泰嘉公司)與董事長呂金發先生名義之行為,致使侵害泰嘉公司信用權(商譽權)及呂先生姓名權、信用權甚鉅。為此,本人除願受法律制裁外,並公開澄清對於本人所造成第三人(即被害人)之損害,概與泰嘉公司及呂先生無涉,謹此特予以聲明。
澄清人:瞿晴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