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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謝佩紜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華友聯休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水波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蕭乙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