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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謝佩紜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華友聯休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水波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蕭乙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