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林芳綺
被 上 訴人 威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泳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