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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洪素香  
            洪清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