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 告 林蘇娥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
蘇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㈠訴外人林淑艷如何取得辦理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相關資料(即原告之印鑑證明、原告身分證原本、健保卡影本及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64建號建物正本等資料)。㈡被告抗辯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告應負表見代理人之責任,原告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