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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      告  沈秉毅即宏展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9,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492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沈秉毅即宏展毅企業社前於民國112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整,借款日及約定到期日為112年6月1日至117年6月1日、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並簽具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交由原告收執。惟上開借款自114年1月1日起未依約還款,原告遂於114年4月29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約定,就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目前尚欠本金1,049,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本件利息之請求,係依被告所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4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7條、第9條第1項第3款之約定:視同到期前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2.295%(即1.72%+0.575%=2.295%),而視同到期後利率則按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機動計息,目前為6.81%(即3.31%+3.5%=6.81%)。而違約金之請求,則係依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5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9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本金自約定攤還日(到期者以到期日、視為到期日)起及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遲延利率)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惟原告慣以違約日(即到期日或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之翌日為違約金起算日。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被告稅籍資料、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1至77頁);而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104,918元
2.295%
113/12/01起至114/04/28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114/01/02起至114/04/28止,按年利率0.2295%計算
6.81%
114/04/29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114/04/29起至114/07/01止,按年利率0.681%計算
114/07/0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2
944,264元
2.295%
113/12/01起至114/04/28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114/01/02起至114/04/28止,按年利率0.2295%計算
6.81%
114/4/29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114/04/29起至114/07/01止,按年利率0.681%計算
114/07/0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尚欠本金合計:1,049,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