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鄭惠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