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高國欽
高國淋 住○○市○○區○○○路○段00○0號 五樓
高三玲
高國智
被上訴人 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喨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高國智、高國欽、高國淋、高三玲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一、三、四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7,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11元;上訴人高國智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170,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高國智、高國欽、高國淋、高三玲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應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7,711元,另上訴人高國智應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