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葉美杏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被 告 侯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更名前:凡猷交通企業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躍廷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被 告 李祐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準備
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