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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葉美杏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被      告  侯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更名前:凡猷交通企業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躍廷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被      告  李祐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