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陳國淵
歐陳玉娟
蔡培雄
蔡玉麗
蔡培鐘
陳高田
被 上訴人 武德宮
法定代理人 陳秀金
被 告 寺廟媽祖婆
特別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62,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