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117年3月31日止,按月給付761,204元,及各期自翌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13,624元【計算式:(761,204元×61個月)+(112年3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 月12日止之各期遲延利息總額980,180元)=47,413,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