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009元(含請求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62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16,12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