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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原      告  統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璋  
訴訟代理人  林致平律師
被      告  昊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陽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黃茂謙即弘昱工程行

            天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祖立  
被      告  鉌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