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原 告 統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璋
訴訟代理人 林致平律師
被 告 昊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陽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黃茂謙即弘昱工程行
天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祖立
被 告 鉌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