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千美
被 告 林劍山
林惠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計算期間(民國)欄關於「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