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暄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萬7,9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7,6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