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恆電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靜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陳儀恩
陳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