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林壽山之遺產管理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22,881元【計算式:如原判決附圖編號A之土地360.28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8,686元+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1,451元×(3+29/30)月=14,022,8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