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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金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世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施嘉瑀律師
被      告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呂芷誼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