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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參 加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謝丁強與被告莊黃麗香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