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莊足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被 告 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成
被 告 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