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被 告 成億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妙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1,184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同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