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堯
上 訴 人 清景麟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6,834元、上訴人清景麟地產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9,1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