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立暉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被 告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萬6,790元【計算式:1,215萬8,575元+訴訟繫屬前已發生之利息17萬8,215元=1,233萬6,7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3萬8,592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函請原告於文到後10日內補繳,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