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鉅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竣
張名泉
李桂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雅雯間請求清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99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