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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