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被 告 旭鴻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國益
被 告 陳瑮穎即陳雪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2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67,54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879元,原告僅繳納81,528元,尚不足35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3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