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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柯佩珺  
            吳燕龍  
被      告  范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